最近,笔者在某微信群中看到一位群友抛出求助问题:“我们公司注册商标使用了某字库的字体,申请的是‘图形+文字’商标,目前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现在被该字库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请问,我们的商标已经核准,还可能被对方撤销吗?如果需要赔偿,赔偿金额大概是多少?”
这个问题极具普遍性,相信不少人看到后都会和这位群友一样感到困惑: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便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可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合法使用,相当于经过了商标局的“官方确认”;而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人,对其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字库智力成果,同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保护,为何会出现字库公司起诉商标权人的情况,仿佛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又该如何解决?
针对这一普遍且关键的疑问,笔者将与大家共同梳理分析,逐步拆解其中的核心逻辑:
一、字体/字库的著作权属性
首先,字体 ≠ 字库,但很多人会把字库和字体混淆,包括笔者,会分不太清两者的区别。下面我们分别从著作权角度,拆解两者的属性及保护边界:
(一)字体的著作权属性
在汉语字典里面,字体被定义为文字的外在形式特征,涵盖笔画形态、结构布局及整体书写风格等,是文字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字体有着独特的韵味与功能。[1]
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字体最接近《著作权法》第3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定义的“美术作品”——即“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字体作为凝结创作者智力成果的特殊点、线组合平面艺术作品,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审美,因此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一观点已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例如在(2025)晋01民终7716号等相关案件中,法院均明确:若字体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二)字库及字库单字的著作权属性
与字体不同,字库是装载一套字体全部字符(包括汉字、英文、数字、符号等)、供系统调用的“文件包”。关于字库及字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明确的裁判规则,结合典型案例可分为两个层面:
1、字库整体的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一案中明确,“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一种,应当认为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2]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简言之,字库整体作为计算机程序,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2、字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上述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认为,诉争的方正兰亭字库(字体)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因是“诉争方正兰亭字库由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兰亭字库V3.0版中的方正隶变GBK,方正兰亭字库V1.0版中的方正隶变GB字体(字库)组成。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但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持不同意见,认为“字型设计是指由专业字体设计师依字型创意的汉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不小于1英寸的正方格内书写或描绘的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汉字字型设计稿。每款字库的字型必须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因此,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方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该裁判观点目前在实践中被大部分法院所采纳。
在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了前述裁判规则:字库整体应作为软件著作权作品而受到保护,不影响字库中输出的单字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并受保护。法院认为,“虽然字库中的字体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和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但这种数字化的存储和复制方式,并不能改变其美术作品的性质。其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调用、解释后,仍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这种数字化的形式更方便复制,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字体单字可能成为美术作品的属性,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并未改变其本质。如同游戏软件一样,虽然其是以数字化的程序形式存在,但其运行的某些画面在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仍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同时,该案特别强调了字库单字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门口:“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一般的美术字如果系手工独立完成,即应认定为独创性美术作品,而字库字体的独创性要求则不能等同于一般美术字。且对运行字库软件输出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逐一进行判断。如果字库单字的保护标准确定得较低,有可能很难将其与已有字体区分,造成混乱状况,防碍公众对已有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碍对文化的传播。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北京汉仪的案件是国内较早明确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在满足独创性要求后可以独立构成美术作品的判决,由此构建了目前裁判实践中普遍采取的“双轨保护思路”:在整体层面,字库作为代码化指令序列,以计算机软件身份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在要素层面,字库输出的单字若具备独创性与审美意义,可独立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受保护。但需注意,法院对字库单字的审查始终强调“较高的独创性门槛”与“个案对比”,需将单字与公知字体对比,确认其具备明显个性特征与创作高度,这一裁判精神在(2020)苏0115民初1870号、(2019)苏0105民初8972号、(2022)鲁0991民初1780号、(2024)浙0382民初14953号、(2023)鲁0991民初1589号、(2023)粤0118民初4273号等多起案件中均有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分析了字体和字库的不同之处,但是实践中两者经常被混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叶某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12)民申字第439号)中也予以确认:“由于国家标准、相关字库行业对计算机字体、计算机字库并无统一的表述方式,且在实践中两者经常同时或者交替使用,并无实质差别”,认为“二审判决将“叶某行书字体”表述为“叶某行书字库”并未改变该“叶某行书字体”的含义,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字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字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但二者在实践中的混用,不会对权利人的维权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为什么会出现商标权和著作权“冲突”?
《商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然有明确法律规定,为何还会出现商标权与字体/字库著作权“打架”的情况呢?核心原因其实在于商标审查的局限性——商标审查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法穷尽核查每一件商标申请是否侵犯他人现有的所有在先权利。
为弥补这一局限,商标法律相应设置了事中与事后的更正机制,即:事中阶段,若商标申请存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注册提起异议[3];事后阶段,即便商标已核准注册,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4],以此剔除商标注册中的“漏网之鱼”。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的核准并不自动豁免对字库中字体著作权的约束:若商标图样中使用受保护的字体(或字库单字)且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那么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商标专用权与字体著作权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能并行适用,由此产生的冲突,仍然需要进一步厘清。
三、字体/字库侵权的判定路径
在厘清了字体与字库的权利属性后,当纠纷发生,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清晰的侵权判定逻辑。根据权利客体的不同,分别从字库软件著作权与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两个维度进行认定,两者的判定标准也存在显著差异。
(一)对字库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确认
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其侵权判定核心在于是否实施了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而不在于最终输出的单字效果。
这一逻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经典判例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2010)民三终字第 6 号)中得到了明确阐释,法院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判断:
1、构成侵权的情形:字库的嵌入式安装与传播
法院认定,暴雪公司等虽购买了字库,但未取得将字库嵌入游戏客户端的授权。其行为将字库文件完整复制、装入游戏客户端,并随游戏一同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此行为直接侵犯了字库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明确的是,该侵权判定的核心指向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的本质——即对其代码化指令序列的使用方式,而非字库运行后输出的单个汉字,这也是字库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核心区别。
该裁判思路在后续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遵循,例如在(2019)苏05知初549号案件中,法院作出了与上述最高院判例一致的认定:“字库中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结合该案事实,法院进一步明确:“苏州天魂公司未经许可,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方正粗圆简体’字库安装入其运营的游戏客户端并提供给玩家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该案再次印证了“嵌入式安装、传播字库软件即构成侵权”的裁判规则。
2、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游戏运行中的正常汉字显示
法院同时明确,游戏在运行过程中,在界面上正常显示、使用汉字的行为,不构成对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理由有二:
一是,独创性有限:单个汉字受其自身字型结构的固有限制,其独创性空间相对有限。
二是,功能性使用:汉字是人类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基础工具。在游戏中为呈现剧情、内容而正常使用汉字,属于为表达信息、传递内容而进行的合理、正常使用,并未超出著作权法允许的范畴,因此不构成侵权。
(二)对字库中的单字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确认
与字库软件著作权的判定不同,针对单字美术作品的侵权认定,侵权判定路径通常如下:
1、权利基础:确认字体/字库单字是否构成受保护的美术作品
首先需审查涉案字体/字库单字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这一步是后续侵权认定的前提。
在 (2025)晋01民终7716号一案中,(一审被告)提交了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登记证书,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确认了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对《方正启体》《方正字迹- 书体坊勤礼碑颜体》等字体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在(2021)最高法民再121号 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一品石”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中的书法字体,但文字表达形式并非完全复制自既有作品,且以该组合形式呈现的书法文字造型并未在任何现有证据中出现,即使其源自公有领域,也是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的结果,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而在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尽管某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设计者通过线条和结构设计而成,体现了设计者的创意与创造性劳动,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独创性,但汉字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限制,对于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美术创作空间有限。该案中,法院对权利人主张的“笑”“巴”“喜”三个汉字,仅支持“笑”“喜”二字构成受保护的美术作品;而“巴”字的笔画特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黑体字中相同汉字相比,仅右折笔处变方为圆、右下横钩处变方为圆弧,其余笔画、结构无明显区别,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单独一个“巴”字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2、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单个汉字与权利字体的比对
其次,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确认被控侵权汉字与权利字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 (2025)晋01民终7716号一案中,法院将被告在其企业网站及产品包装上使用的 “醋”“泡”“花”“生”“台”“蘑”“酱” 等具体汉字,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案涉字体进行逐一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汉字的字形在整体视觉观感、字形结构、笔画形态、线条粗细等核心要素上,与权利字体基本相同,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授权边界:使用行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或未经许可
通常情况下,如使用方未经权利方授权或使用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则会成了对字体/字库中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比如(2025)晋01民终7716号、(2020)苏0115民初1870号等案件中,原告均是未经字库公司授权,直接复制字库公司的权利字体并在产品包装、宣传物料等载体上使用,这种未取得授权的行为均构成了明确的侵权。
但是对字库字体未经明确授权的使用也不一定会构成侵权,比如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在字库公司的字体基础上设计而成的字体,不一定构成侵权,这一点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印证:
在该案中,法院详细明确了字库产品的购买者的合理使用边界与默示许可的适用条件,为判定“是否超出授权”提供了关键的裁判思路:
(1)默示许可的成立前提
法院认为,当知识产权载体的购买者有权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载体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时,该使用行为可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判断是否构成 “合理期待”,需结合产品的本质使用功能。对于汉字字库产品,其核心功能在于供用户调用其中的单字以形成具体的汉字表现形式。购买者购买字库的目的在于利用其中的单字,而非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因此,调用单字并在屏幕上显示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范围,通常被视为经权利人默示许可的行为。
(2)后续使用行为的边界与限制
然而,默示许可的范围并非无限制。法院指出,在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显示的单字进行后续使用(包括商业性使用,如广告设计、成果再许可等)的行为,也属于合理期待的范围。但如果权利人对产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合理且有效的限制(例如区分个人版与企业版,明确禁止商业性再利用),且购买者已接受该限制,则后续使用行为需受此约束,否则即构成超范围使用。
在宝洁案的具体审理中,法院认为关键在于判断权利人是否对 NICE 公司(广告公司)的后续使用行为进行了有效限制。最终,法院结合字库产品的销售模式(未区分个人/企业版)、NICE 公司的商业使用目的以及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字库公司无证据证明许可协议是安装时必须点击接受的,且无证据证明NICE公司安装时点击同意了,因此限制条款不对NICE公司产生约束力),认定NICE 公司将设计成果许可宝洁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合理期待,未超出默示许可的范围,因此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表明,即便是商业性使用,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能被认定为获得了默示许可,从而不构成侵权。
四、侵权赔偿额如何确定?
(一)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不得确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赔偿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若涉及侵犯他人字体/字库单字著作权,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若无法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且无合理权利使用费作为参考,将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综合多方面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该赔偿方式的法律依据为《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数额受具体商业形式的影响金额不等,呈现出与侵权情节轻重相匹配的梯度差异,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以下结合典型判例,具体说明法定赔偿的适用逻辑与裁量标准:
1. (2021)浙0702民初10128号案件:法院认为,店招、装潢、锅具上的文字是吸引消费者注意、加深品牌印象的重要元素,涉案叶根友字体具有独特风格,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哥小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用于经营相关载体,对其餐饮服务价值有一定提升,但产品核心价值仍依赖于被告自身提供的餐饮服务质量。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参考标准,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形式、侵权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2. (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案件:法院明确,涉案正版浏览字宝售价虽仅150元,但被告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对涉案字体的使用属于商业性使用,不能仅以字库产品售价作为赔偿数额的唯一依据。同时,涉案侵权产品虽销售数量多、范围广,但侵权获利应限定为与使用涉案四个单字直接相关的部分利润,而非侵权产品全部利润。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全国范围内的销售范围、涉及的产品类别,结合商标商业用途、使用持续时间、文字在包装装潢中的作用及对产品销售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8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3. 【(2021)最高法民申3209号】案件:因权利人某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某会计中心的违法所得,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某会计中心的经营规模、侵权范围、侵权方式及危害程度等核心因素,酌定某会计中心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元。
4. 【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案件: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就其在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装潢中使用汉仪秀英体“笑”“喜”二字的侵权行为,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万元,并停止使用该二字。
5. 【(2010)民三终字第6号】案件: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北大方正兰亭字库使用于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最终法院判决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赔偿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
五、怎么办?
结合前文的梳理,对于企业商标字体的使用,特别提醒注意如下方面:
1. 优先选择无侵权风险的公有领域的字体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
企业设计商标文字时,应优先选用无著作权争议的字体,从源头降低风险:一是选用公有领域字体,如宋体、黑体、楷体等通用字体,该类字体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存在著作权保护问题,可自由用于商标设计;二是委托专业设计师原创设计字体,明确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企业所有,且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增加承诺背书条款,明确约定如设计的商标出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均应由设计公司出面解决并赔偿所有的损失,避免后续因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三是使用企业自有字体,若企业已自主研发字体则应进行著作权登记,可直接用于商标设计,既无侵权风险,还能强化品牌辨识度。
2. 若使用商业字体,务必取得合法授权
若企业因品牌调性需求,确需使用商业字库中的字体设计商标,必须提前与字库公司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及费用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一是明确授权范围,需明确约定授权使用的字体名称、使用场景(包括商标注册、产品包装、宣传物料等)、使用地域及使用主体(是否允许企业关联公司使用);二是明确使用期限,确保授权期限覆盖商标使用的全过程,避免授权到期后未及时续期导致侵权;三是保留授权凭证,妥善保管授权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作为后续应对侵权指控的核心证据。
同时,需注意区分字库授权与单字授权:若仅购买字库软件使用权,未明确获得单字商业使用授权,企业也是不能将字库中的单字用于商标设计;若仅获得部分单字授权,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其他单字。